筆者學習術數多年,卻鮮有為自己占卜,所以過去卜筮,一般都印象深刻。本篇略說訟卦,正好援引自己的一次卜卦紀錄來解說訟卦之德,以及其具體占斷。故事雖然說來話長,還請各位耐心聆聽,對於易占學習,多看一例應該多少有點益處。
筆者自90年代起開辦語言教育中心,業務包括替學生申請留學生簽證及協辦各類短期留學課程等。開業之初,業務雖不算紅火,但依然惹來同業的嫉妒,所以不時會因有人以匿名方式,向香港教育署投訴,說我們中心無牌經營,上課人數超出限定等,以致我們多次被當局調查。(當時香港的教育條例頗嚴苛,申領牌照的要求相當高,晚間課程不能超過9時,公眾假期不許開課,令小本經營者難以生存)
打擊我們公司的暗箭雖多,但大都是無的放矢,未有造成實際傷害。直至1998年春,中心正在推廣暑期日本短期留學課程,市場反應相當不俗。忽一日,中心收到一封由香港旅遊協會發出的信件,內容大致是說,旅協收到投訴,指控我司涉嫌無牌經營旅行社,(註:根據香港有關法律,只有已向旅協註冊的持牌旅行社才可舉辦旅行團,代客訂購機票,安排海外住宿等)並經初步調查發現,有關的暑期留學日本課程,正是違法的行為,因此必須馬上停止,且已報警處理,待手續完成,正式起訴。
筆者攻讀法律,對法律條文不無認識,自知眼前支持控方說法的表面證供相當強,遂往諮詢律師意見。律師是筆者的老同學,瞭解過案情後,表示想脫罪是非常困難,便建議代表筆者身為被告公司董事,以初犯及遭控方聲稱的「旅行團」尚未成行,故未有任何人蒙受損失為由,請求撤銷控告,改以自簽擔保,監守行為和罰款作為罰則。可是同學補充說,由於旅遊業有關的違法經營猖獗,政府正銳意打擊,估計控方沒那麼容易鬆口。
聽取意見後冷靜一想,所謂涉嫌違法的行為不外乎兩點,第一是代學生購買機票,第二是安排留學期間的住宿。唉!不是為自己開脫,當時也是為了方便參加者,才推出一條龍服務。一個收費,包括機票,期間食宿和留學學費,行內一直都這麼做,從未發現有任何問題。我們公司本來就是一家持牌語言學校,代辦一般留學及預訂宿舍從來沒有違法問題,怎麼暑期的住宿安排就犯法呢?遂自己仔細的研究一下那條法例的內容。(第218章 《旅行代理商條例》)
原來有關條文敘述海外住宿一項,有時間方面的限制,簡單來說,如果為他人安排海外住宿的期間超過14天,則該安排不被視為旅行社業務。這點非常合理,否則出門公幹,短期租住房屋豈不是都要經旅行社辦理?當時的暑期留學為期14天,13夜,我想,只要把它改成15天,14夜的話,住宿期便算超過14天(因為退房那天已經是第十五天了),就可以繞過法例的管制,剩下來要解決的便是代購機票的違法問題。
其實,那個年代網絡尚未流行,機票都是透過代理購買的,而留學團的機票也不例外,都由我司長期合作的代理包辦。眼前的問題是留學團員必須直接向旅遊代理商購票交易,我司不可代勞,方為合法。遂跟代理聯繫,道出原委,並要求他們配合,在一應宣傳單張以及廣告中,加入他們公司的名字,成為指定合作商戶,以證明機票的買賣不經我司之手。對代理來說,金錢上毫無損失,並得到免費宣傳的機會,自然答應要求,唯獨是參加者要往代理公司多跑一趟,手續自然是麻煩了一些。
當時約為西曆4月下旬,而留學團的出發時間在7月中,有足夠時間讓我司把有關資料修整。況且已報名參加者都只付了訂金而已,所以客觀事實上,不可以說我司已收取了任何機票或住宿的費用。所有已繳交款項,只會被視為學費而已。依以上理據,或可向旅協辯解,以求平息風波。但畢竟當時從來沒有過打官司的經驗,更遑論被控以刑事罪行,心中既忐忑不安又對自己的辯解策略沒多大信心,於是便誠心占上一卦,希望得到指引。
結果筮得訟之履,即訟卦之初爻動。卦辭曰:「有孚窒惕,中吉,終凶,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」。訟本身就是爭訟之意,卦辭中說,訟必須有理,同時亦要自我警惕,不可得理不饒人,且應盡早解決問題,不可固執地非訴訟到底。以這種態度處事,前往申訴定必有利。再看初六爻辭:「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」,永者,久也,表示訴訟不利長久,亦不會長久。凡起爭訟,皆由言語開始,辭中說「小有言」,可見爭拗屬於小規模,倘能早日平息,留學團應該終能順利舉辦。
得到占斷結果後,便根據計劃,做好充足準備後,直接致電旅協,找來負責本個案的調查主任,跟他商談案件的處理事宜。對方起初態度相當強硬,依照有關法例,細數我司的罪行,並表示必定會提出刑事檢控。聽畢主任之言,發現對方的想法沒有超出預期,便向他解釋,本案恐防是同業陷害,具體案情並非如旅協所想,乃進一步對售賣機票和安排旅程期間住宿等,援引相關法律條文,向他解釋清楚。對方一時間應接不了,但又不肯示弱,便再三提出警告後,吩咐筆者把解釋理由及有關證據備好,盡快提交給旅協審視。
有關文件,包括新版本的15天14夜留學團簡介,指定代辦有關機票的旅行代理商合約等,早就備好並立馬送到旅協那裡去,往後就只好等他們裁決,是否繼續提出檢控。約兩至三星期後,那位主任要求筆者到旅協當面解釋。見面時帶上不少我司辦理留學簽證的紀錄,向他們力陳留學團絕非旅行團,並重申我方理據後,可見主任態度明顯軟化,事情似有轉機。其後不久,便收到旅協來函通知,經深入調查後,現正式撤銷一切指控,並已同時知會警方,終止檢控程序。
這次事件得以中途停止訴訟,正應卦辭所說「中吉,終凶,利見大人…」。倘若一開始便把這案件交給律師處理的話,恐怕結果會是「終凶」,更要負擔高昂的訴訟費!又若沒有跟主任見面解釋的機會(利見大人),恐怕旅協不會簡單撤控。筆者認為更準確的是爻辭所言,「不永所事」已明言官司是打不成的。所以整個過程都只停留在「小有言」的階段,而結局果然是「終吉」,當年的留學團亦辦得相當成功。筆者這次坦白公開私人事件的始末,希望有助加深各位對訟卦的認識。
